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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修正

百科知识分享 2023-03-03 法律知识
  2021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修正【全文】

2021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修正【全文】

  (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活动,促进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提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据国家职业(工种)技能标准或者相关职业(工种)技能规范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认定其职业资格,并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活动。

  职业资格等级按照有关规定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国家对特殊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遵循客观、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劳动者根据自身职业发展和就业需要,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国家已发布职业(工种)技能标准的,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设立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

  (二)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确定各职业(工种)专业技术专家小组,制定其工作规则。

  鉴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代表以及工会、行业协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指导机构)是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下设各职业(工种)专业技术专家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专业指导与技术咨询;

  (二)考评人员资质审核;

  (三)复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有技术争议的鉴定结论;

  (四)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技术性工作。

  专业技术专家小组成员由鉴定委员会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聘任,并应当征求工会、行业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具有本职业(专业)高级技师以上资格或者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长期从事本职业(专业)工作,具有相应职业(专业)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并在本职业(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 鉴定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

  (四)聘用、培训和考核考评人员、督考员;

  (五)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范围内从事职业技能考核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一)有十名以上具有鉴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和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并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仪器设备、检测手段等考核条件。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鉴定机构的考核条件和考核质量定期组织检查、评估。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鉴定机构的名称、地址、考核范围等有关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是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定的人员。

  考评人员分为高级考评员、考评员。

  高级考评员可以从事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职业资格的考核评定;考评员可以从事高、中、初级职业资格的考核评定。

  第十五条 考评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三年以上相应职业(工种)从业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高级考评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五年以上相应职业(工种)从业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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