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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修正

百科知识分享 2023-03-03 法律知识
  202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修正【全文】

202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修正【全文】

  (1998年12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7年9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务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督促成员单位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开展考核;

  (三)检查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禁毒委员会报告工作;

  (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禁毒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整体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并向本级禁毒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禁种铲毒、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禁毒防范措施落实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建立禁毒协会和禁毒基金会,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禁毒工作。

  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纳入公民法治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等教育活动中,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和抵制毒品的能力。

  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在国际禁毒日等时间节点,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禁毒图书、视听资料、互联网宣传信息等公共文化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教育基地,向社会开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禁毒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和考试内容并进行督导。学校每学期安排禁毒教育不少于两课时。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开展禁毒教育,推动学校禁毒教育与家庭、社会禁毒教育有效衔接。

  学校禁毒教育工作应当接受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和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面向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职工的禁毒宣传教育。

  公务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教育列为培训内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和本区域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

  鼓励公民开展家庭防范涉毒自我教育,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预防教育。

  第十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从事互联网、即时通讯、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

  第十一条 运输、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

  娱乐场所、机场、车站、旅店、网吧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二条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禁止非法加工、贩卖、使用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禁止在食品、饮料中掺入、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

  第十三条 禁止非法传授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制造方法。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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